食品安全法拟规定特重大事故负责人应辞职

2014年06月23日10:32  新京报 收藏本文

  新京报讯(首席记者 关庆丰)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23日上午,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草案细化并加重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

  草案列出了四种情况:一是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二是对本行政区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进行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三是缓报、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四是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根据草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原标题:连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政府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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